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小,30,2008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張國銘原名張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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