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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市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六勞簡調字第2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訂之從業人員勞動契約第7條,約定甲(被告)、乙方(原告)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如因本約涉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勞動契約書在卷可稽。
兩造既已合意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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