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小,452,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452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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