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曾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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