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7,六小,72,2008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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