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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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