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98,六小,160,2009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即賴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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