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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