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該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違 約 金│
│ │ ├─────────┬─────┤ │
│ │ │ 起 迄 日│年 利 率│ │
├──┼────┼─────────┼─────┼─────┤
│ │ │自97年3 月18日起至│ 4.61% │自96年8 月│
│ │ │清償日止 │ │2 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逾│
│ │ │ │ │期在6 個月│
│ 1 │ 8,992 │ │ │以內者,按│
│ │ ├─────────┼─────┤上開利率 │
│ │ │自96年7 月1 日起至│ 3.61% │10% ,超過│
│ │ │97年3 月17日止 │ │6 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
│ │ │ │ │20% 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
│ │ │自97年3 月18日起至│ 4.61% │同上 │
│ │ │清償日止 │ │ │
│ 2 │ 9,228 ├─────────┼─────┤ │
│ │ │自96年7 月1 日起至│ 3.61% │ │
│ │ │97年3 月17日止 │ │ │
├──┼────┼─────────┼─────┼─────┤
│ │ │自97年3 月18日起至│ 4.61% │同上 │
│ │ │清償日止 │ │ │
│ 3 │ 9,228 ├─────────┼─────┤ │
│ │ │自96年7 月1 日起至│ 3.61% │ │
│ │ │97年3 月17日止 │ │ │
├──┼────┼─────────┼─────┼─────┤
│ │ │自97年3 月18日起至│ 4.61% │同上 │
│ │ │清償日止 │ │ │
│ 4 │ 9,433 ├─────────┼─────┤ │
│ │ │自96年7 月1 日起至│ 3.61% │ │
│ │ │97年3 月17日止 │ │ │
├──┼────┼─────────┼─────┼─────┤
│ │ │自97年3 月18日起至│ 4.61% │同上 │
│ │ │清償日止 │ │ │
│ 5 │ 9,433 ├─────────┼─────┤ │
│ │ │自96年7 月1 日起至│ 3.61% │ │
│ │ │97年3 月17日止 │ │ │
├──┼────┼─────────┴─────┴─────┤
│合計│ 46,3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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