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1,交,1,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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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號
原 告 林明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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