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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蔡有義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元,尚欠1,7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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