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2,簡,13,2013121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代 表 人 曾俊彥 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桂燕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號24
被 上訴 人 王進德 住台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因退休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11月5日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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