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2,簡,80,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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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袁勝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就漁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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