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4,交,64,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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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64號
原 告 鋼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朝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查本件原告鋼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莊朝勝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

二、原告並應提出本件訴訟標的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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