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4,交,7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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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70號
原 告 陳威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法第236條準用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載列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查原告本件起訴狀中,僅載明訴之聲明為「撤銷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4年7月20日之南市交裁字第78-V00000000號裁決書」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餘有關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之應載列事項均付之闕如,是有違誤。

為利於被告答辯及以免遲滯訴訟程序,應補正本件起訴起訴之原因事實、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以利訴訟程序進行。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三、提出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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