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4,交,77,201512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林益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11月30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4 年度交字第77號)不服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