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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林益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11月30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4 年度交字第77號)不服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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