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4,簡,30,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鉅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煌星
輔 佐 人 唐壹成
輔 佐 人 黃志輝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洪金得
訴訟代理人 黃任偉
訴訟代理人 劉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