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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氏香(LAU THI THOM)即阿香越南小吃店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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