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5,交,135,201705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35號
抗 告 人 陳昱元
相 對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政源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陳俊瑋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06年2月9日所為105年度交字第13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經查抗告人迄至106年4月12日止,均未繳款,復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查抗告人於106年3月20日以書狀陳報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納證明影本2份,分別係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0號、102年度交字第29號交通裁決案件之裁判費,與本件「抗告」之裁判費是否繳納無涉,併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