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5,救,7,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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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巫燕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現在失業在家,因職災造成就業機會渺茫,生活十分困難,實在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104年個人所得,財產清單、房契、身障手冊及身分證等影本可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母親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等影本或繕本等資為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4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釋明。

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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