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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06號
原 告 劉達名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黃玉雯
李靜子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年6月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應就原告主張已死亡者,如有支出費用仍得於次年度申報一節提出法律見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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