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5,簡,51,201609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1號
抗 告 人 陳阿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
105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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