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5,簡,60,2017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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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陳映蓉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秋儀
訴訟代理人 黃粲閎
訴訟代理人 林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行政處分為原告申報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後繼續加保乙案,因其申請繼續加保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不符而否准之,並退還其申請書件。

此處分內容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4款所稱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輕微處分性質上均有所不同,亦非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稅捐課徵及罰鍰處分而涉訟,因此,本件行政處分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又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應由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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