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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53號
原 告 李佩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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