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6,停,4,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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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莊錦富
聲 請 人 李清華
聲 請 人 楊淑雰即施演繹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施霽修即施演繹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施秉献即施演繹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郭達陽
聲 請 人 許秀薇
聲 請 人 王曾麗金
聲 請 人 朱淑美
聲 請 人 李明福
聲 請 人 李明祿
聲 請 人 徐進福
聲 請 人 黃麗茹
聲 請 人 莊潘羗
聲 請 人 羅張粉
聲 請 人 楊海龍
聲 請 人 徐嘉昌
聲 請 人 李和慶
聲 請 人 李丙寅
聲 請 人 郭奇茂
聲 請 人 楊博欽
聲 請 人 林忠煌
聲 請 人 羅下
聲 請 人 李榮斌
聲 請 人 郭金英
聲 請 人 李崑進
聲 請 人 李進生
聲 請 人 林焜鍾
聲 請 人 陳碧麵
聲 請 人 邱金華
聲 請 人 曾蔡玉真
聲 請 人 吳陳春芷
聲 請 人 莊茂榮
聲 請 人 沈秋絨
聲 請 人 黃保護
聲 請 人 李南輝
聲 請 人 胡淑美
聲 請 人 吳瑞福
聲 請 人 邱美
聲 請 人 吳瑞明
聲 請 人 林建廷
聲 請 人 林王雪雲
聲 請 人 李治靜
聲 請 人 謝江默
聲 請 人 郭達雄
聲 請 人 郭讚樺
聲 請 人 方金鳳
聲 請 人 姜雲英
聲 請 人 王端
聲 請 人 莊潘羗即莊福仁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莊佳興即莊福仁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莊嘉豪即莊福仁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莊雅琇即莊福仁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莊雅慧即莊福仁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洪光庭
聲 請 人 洪槐青
聲 請 人 李聰江
聲 請 人 林書煌
聲 請 人 蔡招鳳
聲 請 人 方沈秀英
聲 請 人 高明城
聲 請 人 江林麗雲
聲 請 人 林穎課
聲 請 人 黃吳金釵
聲 請 人 吳慶瑞
聲 請 人 李連樹
聲 請 人 張振和
聲 請 人 吳慶堂
聲 請 人 王李秀麗
聲 請 人 陳西湖
聲 請 人 陳永昌
聲 請 人 陳昆仁
聲 請 人 李茂記
聲 請 人 李劉仙女
聲 請 人 李龍樑
聲 請 人 林呂月霞
聲 請 人 盧林市
聲 請 人 李忠直
聲 請 人 陳豐益
聲 請 人 李榮三
聲 請 人 李峻羽
聲 請 人 林陳櫻桃
聲 請 人 莊耀添
聲 請 人 莊志綱
聲 請 人 李添進
聲 請 人 林書賢
聲 請 人 陳美香
聲 請 人 郭清竹
聲 請 人 陳郭秀美
聲 請 人 王林秋月
聲 請 人 吳素蘭
聲 請 人 李堃毅
聲 請 人 郭書彰
聲 請 人 莊許美芬
聲 請 人 莊曜瑋
聲 請 人 林世宗
聲 請 人 李英彰
聲 請 人 陳淑雅
聲 請 人 方士榮
聲 請 人 郭林桃
聲 請 人 林青霞
聲 請 人 陳威任
聲 請 人 莊賀舜
聲 請 人 梁陳玉綿
聲 請 人 曾春滿
聲 請 人 林謝雪霞
聲 請 人 吳榮宗
聲 請 人 李塗印
聲 請 人 郭蘇來好
聲 請 人 郭添順
聲 請 人 柯李省
聲 請 人 陳許素鑾
聲 請 人 洪吳美津即洪榮豐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洪聖喻即洪榮豐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洪聖傑即洪榮豐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洪郁涵即洪榮豐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

二、上列當事人施演繹、莊福仁、洪榮豐部分,雖於所附「委任人清冊」中分別以繼承人名義委任代理人及用印提出聲請,惟查卷內並無相關證明文件可佐,請補正上開3人之死亡證明文件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等到院供參,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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