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77號
原 告 吳俊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曾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亦分案以107年度交字第152號交通裁決事件,惟原告於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52號案審理過程中,就訴訟標的部分聲請另追加11件被告機關裁決書,本院審查後認該追加部分應另行分新案(即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77號交通裁決案件)審理,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另分之新案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而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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