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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4號
原 告 凃陳合
訴訟代理人 吳順發會計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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