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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韓敬業
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被 告 沈柏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自然人,業於105年6月1日遷入「高雄市○○區○○街000號八樓」之現住所地,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於107年7月10日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前段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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