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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姜豊田
即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補助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105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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