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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戴敬忠
上列原告因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之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所載訴願決定日期及字號為「國防部訴願審議會108 年9 月6 日國訴願會字第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惟其係被告就原告所提繳回溢領加給事件訴願案,業經國防部審議決定,所為檢送訴願決定書函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並非本件訴願決定日期及字號,故應更正訴願決定日期及字號為「國防部108 年9 月4 日108 年決字第174 號訴願決定」,程式上自有未合,請依上述說明,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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