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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蔡峯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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