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幸美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108年
度聲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二、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行執助字第2號107年1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應更正為「二、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司行執助字第2號107年1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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