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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27號
原 告 許誌恩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方正忻 住○○市○區○○路0號(交通事件裁
決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月25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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