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9,交,152,2022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奕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5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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