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原告之訴駁回。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 貳、實體方面:
-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9年2月4日22時24分許(違規時間以
-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 (一)主張要旨:
- (二)聲明:
-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 (一)答辯要旨:
- (二)聲明:
- 四、爭點:本件舉發程序是否合於法律規定?
- 五、本院的判斷:
-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
- (二)本件舉發程序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 六、結論:
- (一)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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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35號
原 告 吳承曉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下同)109 年2 月7 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7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9 年2 月4 日22時24分許(違規時間以酒精濃度檢測值列印單列印時間為依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安定區中崙166 號前,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員警製單舉發,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製開裁決書後,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9 年2 月7 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180,000 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於109 年2 月4 日21時42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178 號道路銜接臺19線交岔口左轉後約200 公尺處,車輛停妥於臺南市安定區中崙166 號(郁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圍牆旁後(參甲證1 ),無端遭受舉發單位員警從隱密處衝出實施臨檢酒測,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舉發違規。
嗣經被告裁處罰鍰新臺幣180,000 元(甲證2 ),原告業已繳納完畢(甲證3) 。
2、原告於上述時間、地點停妥車前、後,並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自用小客車停妥後係為靜止鎖檔、手煞車拉起之狀態,惟當下無端遭受身著類似警察制服多名人士包圍,大聲喝令:「窗戶搖下來,你不要我直接破窗哦!我直接破窗哦!下車(重複多次)!先生,我第一次告知你,我要檢查,我客氣跟你講,還不下來?」等語(現場是多人多語)。
原告在心生恐懼,又目視該等人員身上疑似配有致命性武器(槍械)之情形下,唯恐不從其強制性之作為,可能將遭受不利於己之傷害,僅能委聽其令,離車配合。
3、原告於上開人員實施檢查、酒測過程中,自始至末曾多次告知該等人員:「你們的執法過程有瑕疵,你有你的職權,我有我的權益,故拒絕臨檢、酒測、簽收舉發通知單,本事件我將提起行政訴訟」等語,資作為抗其違法實施臨檢、酒測及簽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拒絕;
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字義,應兼指「駕馭」、「行駛」之謂,即應以行為人業處於操縱、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並使其運動、行進為本罪之首要構成要件,倘僅是於動力交通工具有所「駕駛」,而未以之行進,仍非得認與「駕駛」相符;
其次,本罪旨在保護公眾往來之安全,則「駕駛」即應因循前開脈絡以為合目的之解釋,合先敘明。
次按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實施酒測,人民當然可以拒絕,此觀「憲法第8 、22、23條、行政程序法第4 至10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 、4 、6 、8 條」等立法目的及其規定可稽(甲證4 ),故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
所謂「合法酒測」必須恪遵酒測「正當法定程序」,唯有踐行前述要求人民酒測之法律依據與程序,方符合憲法要求。
又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關於警察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之要件,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 號解釋大法官湯德宗意見書第貳點第1款(甲證5 )及釋字第535 號解釋理由書第二、三段(甲證6 )關於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之意旨,闡釋要求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關於警察臨檢之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至臻明確。
本事件中警察對於原告已經路邊停妥車輛進行盤查,該交通工具現實上並未發生危害,且無其他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客觀合理」之事由,足認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因此尚無可見當時之臨檢、取締或檢查、盤查,甚而實施酒測有所客觀合理之可疑性,則本事件警察僅憑主觀臆測,尚欠缺客觀合理之基礎,核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規定之要件有違。
4、經查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訂定,而實施之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第肆點第1款第2 目之「擔服交通稽查勤務應穿著制服,不得於『隱密處』突然衝出攔檢車輛。
」(甲證7 );
及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第2 點部份作業內容第2款準備階段、第3款執行階段第2 目之「(1 )員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其『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未依指示停車接受酒測稽查。」
(甲證8 );
次及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第2 點部分之作業內容第2款執行階段第4 目「判斷駕駛人」『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判斷)吐氣可能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員放行」等之規定(甲證9 )。
得證前揭規定,警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實施交通違規稽查、取締酒後駕車攔檢,須符合注意事項及合法程序,「應」不得於隱密處突然衝出攔檢車輛,其受檢之車輛駕駛人,必須為「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並警察依規定「須先出示證件表明身分」等之要件無訛。
觀本事件,原告既非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勤務處所、警察又未依程序規定而從隱密處衝出攔檢、且無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原告亦無胡言亂語、意識不清等之狀態行為,復經警察判斷「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情事後,將車輛移置保管後而放行,更非實質上駕駛「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警察隨機性之臨檢措施,於隱密處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核與司法院釋字第535 號解釋:「警察人員無權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及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相悖,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5、綜上所述,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
非法實施酒測,人民當然可以拒絕。
舉發單位員警在上前對原告進行盤查時,原告既早已停妥車輛,顯然員警並非對尚在進行中之車輛攔停要求酒測。
斯時原告更非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有客觀合理依據易生危害交通工具之駕駛人,也無從對駕駛危險交通工具行為進行攔停,此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不合,其要求原告接受酒測檢定「並非合法」。
原告拒絕酒測並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被告尚不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處罰之,且依裁決書所載之違規地點,亦與本件實際臨檢或取締、實施酒測之地點有所不符,或可查悉被告疑有刻意隱瞞欠缺之處,有偽造公文書之虞,違反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原告於109 年2 月4 日22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安定區中崙166 號前,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違規事證明確,經警製單舉發,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180,000 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2、本案係舉發單位員警於系爭違規時、地執行取締酒駕稽查勤務,員警於安定區臺19線與中工一路口之四個行車方向各佈設一路檢點,現場分別停放巡邏車各1 至2 輛,並設置警示燈持續閃爍等告示駕駛人停車受檢。
另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光碟畫面: (1)影片名稱:0000000-0000監視器(18.178往東全景)①影片時間0000-00-00 00 :39:23-21 :40:00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臺178 線,至安昌街口停等紅燈。
②影片時間0000-00-00 00 :40:04-21 :40:18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該路口號誌轉為亮綠燈後,繼續往前行駛於臺178線。
(2)影片名稱:000000-0000監視器(18.178往東全景)影片時間0000-00-00 00 :41:22-21 :41:36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臺178 線,至臺178 線與臺19線路口,左轉臺19線。
(3)影片名稱:000000-0000監視器(17.台19線往南全景)①影片時間0000-00-00 00 :41:36-21 :42:18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臺178 線左轉臺19線後,至系爭違規地點向道路右側停靠。
②影片時間0000-00-00 00 :42:19-21 :42:53舉發單位3名員警先後自系爭違規地點對向車道跨越中央分隔島,走向系爭車輛停放位置。
(4)影片名稱:0000000-現場監視器ch01_00000000000000.avi①影片時間00-00-0000星期二21:41:49-21 :42:00畫面右側可見舉發單位於路旁設置路檢點,閃光警示燈持續閃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左側出現,行至系爭違規地點停車。
②影片時間00-00-0000星期二21:42:12-21 :42:57舉發單位3 名員警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停車後遲未下車,先後跨越道路中央分隔島,走向原告停車處上前盤查。
③影片時間00-00-0000星期二21:43:14-21 :43:17系爭車輛副駕駛座車門開啟。
④影片時間00-00-0000星期二21:43:41-21 :43:48訴外人與原告先後自系爭車輛副駕駛座下車,副駕駛座車門隨之關上。
(5)影片名稱:0000000-現場監視器ch02_00000000000000.avi①影片時間00-00-0000星期二21:41:56-21 :42:00畫面左上方可見舉發單位3 輛警用巡邏汽車(下稱警車)分別停放於道路路邊及中央分隔島旁,將車道縮減為一車道,警車車頂警示燈持續閃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左下方出現,行至系爭違規地點停車。
②影片時間00-00-0000星期二21:42:23-21 :43:00舉發單位3名 員警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停車後遲未下車,先後跨越道路中央分隔島,走向原告停車處所上前盤查。
③影片時間00-00-0000星期二21:43:14-21 :43:17系爭車輛副駕駛座車門開啟。
④影片時間00-00-0000星期二21:43:35-21 :43:41副駕駛座之訴外人先自系爭車輛副駕駛座下車。
⑤影片時間00-00-0000星期二21:43:42-21 :43:49原告隨後從系爭車輛副駕駛座鑽出來並下車,訴外人將副駕駛座車門隨之關上。
(6)影片名稱:0000000-0000-GK 拒絕酒測(2020_0204_215535_011.MOV)①影片時間2020/02/04 21 :55:35-21 :56:02員警甲:……15分鐘了嗎?員警乙:3 分鐘而已,他說3 分鐘而已。
員警甲:你在哪裡喝的?原告:我在車上喝的,我在哪裡喝的!員警甲:酒瓶丟出去了嗎?原告:我酒瓶哪有丟出去,我酒瓶還在車上啊!員警甲:還在車上喔?原告:喔!員警乙:小姐,他是你什麼人?副駕駛座乘客:我朋友啊。
原告:車也是她開的!員警甲:車她開的嗎?原告:不然你調帶子出來,看是誰開的嘛!②影片時間2020/02/04 21 :56:14-21 :56:17原告:我就說車她開的啊! 員警甲:妳承認嗎?(副駕駛座乘客沉默不語)。
③影片時間2020/02/04 21 :56:24-21 :57:04員警甲:來啦,先生,配合一下。
原告:怎樣?員警甲:漱口測一測比較簡單啦。
原告:你現在是什麼理由叫我測,你要先告訴我。
員警甲:我們認為你顯有酒容,這樣可以嗎?原告:你認為我就是有喝酒就是了?員警甲:對對對對……。
原告:你要叫我測,我配合你可以,但是因為我開車你要叫我測還是因為什麼理由你要叫我測?員警甲:因為你看到路檢點,依警職法行經路檢點突然間停車。
我們就是依這條叫你測。
④影片時間2020/02/04 21 :57:41-21 :58:34原告:這個前提是不是到底駕駛人是誰?員警甲:駕駛人是誰沒差,我跟你說,如果她要承認的話,我們照密錄器的結果,只要她回答是,密錄器播下去不是,我就依法移送。
今天因為你是坐在駕駛座,……如果影像播放出來真的不是你開車的,我們也是讓你走啊。
……依警職法,2 個我們都測也沒關係啊! ……員警乙:警職法第8條,正確客觀合理判斷,易發生危害,已發生危害,就可以攔查交通工具。
⑤影片時間2020/02/04 21 :59:17-21 :59:23員警乙:你開的是不是?你跟我說是不是就好了。
員警丙:是不是你開的,就這麼簡單。
副駕駛座乘客:我又沒有跟你說是我開的啊。
⑥影片時間2020/02/04 22 :00:04-22 :00:13員警丙:我們現在是在問妳是不是妳開的?副駕駛座乘客:他剛剛已經有問說是不是我開的,我也沒有出聲啊。
(7)影片名稱:0000000-0000-GK 拒絕酒測(2020_0204_220035_012.MOV)①影片時間2020/02/04 22 :02:40-22 :02:54員警甲:你要先喝還是她要先喝?原告:我又不用喝,我什麼要喝?員警甲:為什麼你不用喝?員警甲:你要測嗎?原告:蛤?員警甲:你要測嗎?原告:你如果強迫我測,我就測,不然怎麼辦。
副駕駛座乘客:好啦,好啦,測一測。
②影片時間2020/02/04 22 :03:05-22 :03:11副駕駛座乘客喝一口員警提供之礦泉水。
③影片時間2020/02/04 22 :03:27-22 :03:40原告:你現在是要叫我測什麼?員警甲:酒測啊。
原告:我開車的證據在哪裡?員警甲:她說她沒有開了。
原告:蛤。
她說她沒開車。
原告:蛤。
她說她沒開車。
④影片時間2020/02/04 22 :04:53-22 :05:09副駕駛座乘客:對啊,不是我開的車,警察為什麼那種態度?……員警甲:她說不是她開的車,是你開的車。
副駕駛座乘客:好啦,你測一測啦。
員警丁:有沒有,有沒有,已經講了嘛,已經講了你還在盧什麼?已經講了嘛,小姐已經講了嘛。
(8)影片名稱:0000000-0000-GK 拒絕酒測(2020_0204_220035_013.MOV)①影片時間2020/02/04 22 :07:36-22 :08:00員警甲:你這臺車現在馬上就要扣了餒。
原告:扣就扣。
副駕駛座乘客:扣我的車作什麼?你讓他測,幾萬塊開一開,你這樣要花18萬!原告:拒測你要有事實嘛。
員警甲:剛剛我們有錄影,你自己講說你要拒測的嘛。
②影片時間2020/02/04 22 :08:24-22 :08:41員警乙:吳承曉先生,第1 次勸導你,指導你要不要實施酒測?原告:不要。
員警乙:我第1 次告訴你,你不要嗎?原告:不要。
副駕駛座乘客:你為什麼不要酒測?你一定要讓車扣去,再花18萬嗎?③影片時間2020/02/04 22 :09:27-22 :09:38員警乙:拒測是直接18萬,你聽我講,名下全部駕照都沒有了哦。
重考哦。
還要上課哦。
(9)影片名稱:0000000-0000-GK 拒絕酒測(2020_0204_220035_014.MOV)①影片時間2020/02/04 22 :11:17-22 :11:28員警乙:拒測有4 項,第1項,車沒入,第2 道安講習,罰金罰18萬,還有駕照吊銷3 年不得考領。
②影片時間2020/02/04 22 :12:09-22 :12:23原告:現在我要申訴的事情是,你要先證明到底車是不是我開的。
員警甲:我們已經證明車內2 個人,她不承認她開,你女朋友說你開的。
③影片時間2020/02/04 22 :12:33-22 :12:40員警甲:你自己吹氣一下,你自己吹氣一下(員警手持簡易酒精檢知器靠近原告嘴唇附近,經檢知器儀器語音反應:對不起,你喝酒了。
)員警甲:這樣就證明你有喝酒了。
(10)影片名稱:0000000-0000-GK 拒絕酒測(2020_0204_220035_015.MOV)影片時間2020/02/04 22 :11:17-22 :11:28員警乙:拒測有4 項,第1項,車沒入,第2 道安講習,罰金罰18萬,還有駕照吊銷3 年不得考領。
(11)影片名稱:0000000-0000-GK 拒絕酒測(2020_0204_220035_017.MOV)①影片時間2020/02/04 22 :26:32-22 :27:17員警丙:拒測現在第3 次跟你講,如果你拒測,我們會開告發單拒測,罰金18萬,車子扣車,道安講習,駕照會吊銷,3 年不得考領。
……員警甲:你確定不要?原告:嘿。
……員警甲:不要齁,要按下去了哦。
原告:你該說的有跟我說就好了。
②影片時間2020/02/04 22 :27:28-22 :27:30員警甲:確定齁,拒測要按下去了哦。
原告:拒測,拒測。
上開資料有舉發單位109 年2 月18日、3 月24日、6 月23日南市警善交字第1090072281號、第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舉發單位109 年2 月4 日執行交通專案勤務編組規劃表(安定區臺19線與中工一路路口執行取締酒駕稽查警力部屬圖1 份)、原告行經違規地點「前」之路線圖及「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照片(各1 份)、錄影採證光碟(1 片)(如乙證3 )。
3、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第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
……。」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亦明定:「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1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
依上開規定可知,立法者已明文規範駕駛人有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指揮之義務。
另內政部警政署於102 年10月3 日修正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其「作業內容」第三大點「執行階段」: 「……(六)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現行修正為180,000 元】、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
……。」
。
由前揭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作業程序規範可知,拒絕酒測之處罰條件,是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處罰規定,但行為人仍然拒絕接受酒測者,即可製單舉發。
換言之,值勤員警於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時,駕駛人不欲配合,經值勤員警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之處罰規定後,該駕駛人仍明白表示拒絕或消極不配合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此際該駕駛人即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處罰條件。
本案依舉發單位上開採證資依料可知,舉發員警於109 年2 月4 日19時至23時,在安定區臺19線與中工一路口(南往北車道)執行取締酒駕路檢勤務,第3 檢查組同仁發現對向(北往南車道)「郁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定區中崙166 號前)有1 輛1313-GK 號自小客車,疑似規避警方設立於前方之路檢點(第2 檢查組),突然停駛至路邊(該車未進入本分局設立之路檢點),當下察覺有異,遂向前盤查發現原告坐於駕駛座上,並於其下車後聞到身上有酒味,方請原告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惟原告表示拒絕接受測試,遂依規製單舉發。
4、至於警察攔停車輛之直接目的是為了實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措施時,此時就「『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認定,依照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9 號解釋提出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之內容(節錄):「按本院釋字第535 號解釋,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臨檢。
臨檢包括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酒測)。
所謂『已發生危害』,例如駕車肇事;
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
無論『已發生危害』或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皆屬具有『相當事由(probable cause)』或「合理事由』(reasonablecause ),足可懷疑駕駛人有酒駕情形,此時警察始得要求人民接受酒測。
如果警察僅是在所謂易肇事路段設置路障,對過往車輛一律攔停臨檢,因尚無所謂『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可言,只能請求駕駛人搖下車窗,配合臨檢。
……,如駕駛人配合搖下車窗,且警方臨檢後發現『已生危害』(例如有人車禍受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車內酒氣十足、駕駛人神智不清等),即有『相當事由(probable cause)或『合理事由』(reasonablecause ),可懷疑駕駛人有酒駕情事,便得要求其接受酒測。」
來加以判斷。
因此,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實施攔停車輛後,因為加諸實施該條規定之各種措施內容並不相同,實施後所欲探知之事項各異,且各措施侵害人民權益之程度不一,此時對於員警發動攔查車輛合法性之判斷標準,並不可一概而論。
本案舉發單位員警於系爭違規時、地執行酒駕路檢勤務時,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路檢點前,無故將車輛停放路旁且不下車,認為有規避酒駕取締之嫌疑,遂上前予以盤查,而原告於行駛至路檢點前將車輛停下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確實有合理懷疑其意圖規避路檢之可能性,而員警上前與原告談話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味時,對於原告已有達到客觀上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行為(即酒後駕車)之蓋然性已然升高,依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依法自有配合酒測之義務(貴院107年交字第70號行政判決理由五(三)意旨參照),因此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原告所為之攔停行為,並無不法;
又員警上前盤查時,尚無法認定員警一開始即有要對原告進行酒測之意圖,而係事後於盤查原告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濃後酒味,有喝酒駕車之嫌疑,而欲對原告進一步為呼氣酒精測試,此時因已合法攔停原告,自得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相關規定,要求原告配合進行呼氣酒精測試。
5、本案依舉發單位上開採證影片名稱:0000000-0000-GK 拒絕酒測(2020_0204_215535_011.MOV)畫面時間21時57分41秒至同時58分34秒之對話內容可知,員警於攔查當下已看見原告坐在駕駛座,始認為原告為系爭車輛之駕駛人;
另經被告比對舉發單位上開原告行經違規地點「前」之路線圖及GOOGLE距離測量圖(如乙證4 ),足可確認原告原本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178 線道上,待駛至178 線道與安昌街口後,再左轉臺19線,嗣後行駛至舉發單位於系爭違規地點設置之路檢點對向車道時,隨即停止駕駛,並停車於系爭違規地點,其際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駛道路之距離已長達「1.1 公里」,顯有「駕車」之行為事實。
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並非定要駕駛人於行進中被「攔停」,員警始得對其進行酒測,否則任何酒駕之人一旦見有員警在前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主張攔檢時非處於駕車狀況,以規避接受酒測。
是以員警對駕駛人施以酒測,並不以「攔停」為前提,僅須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有無酒醉及駕駛車輛之事實即已足(貴院103 年交字第6 號行政判決理由六(二)意旨參照)。
本案員警見原告停車後遲不下車,依客觀合理事由,判斷原告有規避臨檢之嫌疑,依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款)上前盤查,俟後員警於盤查過程中見到原告顯有酒容,並當場經系爭車輛副駕駛座之女性友人否認其駕車後,確認原告為系爭車輛實際駕駛人,乃以簡易之酒精檢知器測得原告有酒精反應,合理懷疑其酒後駕車,自當依其法定職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請原告配合實施酒測。
詎原告於員警攔停後,自始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酒測,且質疑員警攔停執法之正當性,員警依法(首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製單告發原告,並無違誤。
原告所訴,係對上開法令及大法官解釋之前提事實有所誤會,尚不足採。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本件舉發程序是否合於法律規定?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本件舉發程序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1、應適用的法令: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前段。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
(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
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可知大法官認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亦即,仍肯認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如經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而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測者,始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規定,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處罰之。
3、經本院勘驗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7 月3 日南市交裁字第1090781511號函檢附之光碟(109 年度交字第35號吳承曉(1) 、(2) )2 片,就勘驗結果紀錄於下: (1)經播放檔名「ch01_00000000000000.avi 」之錄影內容,見:┌───────────┬────────────────┐│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00-00-0000星期二 │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路口監視││21:40:00 │器畫面,拍攝時間為晚上,視線正常││至 │。
畫面右側可見有員警於路旁設置路││21:41:48 │檢點,閃光警示燈持續閃爍。
該違規││ │路段及對向車道均有多台車輛經過。
│├───────────┼────────────────┤│00-00-0000星期二 │畫面右側可見路旁路檢點閃光警示燈││21:41:49 │持續閃爍。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至 │左側出現,該車顯示右側方向燈並行││21:42:11 │駛至系爭違規地點停車。
│├───────────┼────────────────┤│00-00-0000星期二 │2 名員警從對向車道路旁之路檢點,││21:42:12 │先後跨越道路中央分隔島,走向原告││至 │車輛停車處(駕駛座)上前盤查。
另││21:42:54 │1 名員警亦從對面路檢點跨越道路中││ │央分隔島,走向原告車輛上前盤查。
│├───────────┼────────────────┤│00-00-0000星期二 │1 名員警走向原告車輛之副駕駛座進││21:42:55 │行盤查。
系爭車輛副駕駛座車門開啟││至 │。
另外2 名員警亦走向原告車輛之副││21:43:40 │駕駛座位置。
││ │ │├───────────┼────────────────┤│00-00-0000星期二 │訴外人與原告先後自系爭車輛副駕駛││21:43:41 │座下車,副駕駛座車門隨之關上。
││至 │ ││21:43:50 │ │├───────────┼────────────────┤│00-00-0000星期二 │3 名員警對於原告、訴外人及原告車││21:43:51 │輛進行盤查。
影片結束。
││至 │ ││22:36:25 │ │└───────────┴────────────────┘ (2)經播放檔名「2020_0204_215535_011.MOV」之錄影內容,見:┌───────────┬────────────────┐│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2020/02/04 │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員警密││21:55:33 │錄器所攝,拍攝時間為晚上,視線正││至 │常。
││21:56:13 │(以下對話均為台語) ││ │員警甲:……15分鐘了嗎? ││ │員警乙:3 分鐘而已,他說3 分鐘而││ │ 已。
││ │員警甲:你在哪裡喝的? ││ │原 告:我在車上喝的,我在哪裡喝││ │ 的! ││ │員警甲:酒瓶丟出去了嗎? ││ │原 告:我酒瓶哪有丟出去,我酒瓶││ │ 還在車上啊! ││ │員警甲:還在車上喔? ││ │原 告:喔!阿就你把我攔下來…… ││ │員警乙:小姐,他是你什麼人? ││ │訴外人:我朋友啊。
││ │原 告:車也是她開的! ││ │員警甲:車她開的嗎? ││ │原 告:不然你調帶子出來,看是誰││ │ 開的嘛! 這樣啦,我們先回││ │ 派出所嘛,看車是誰開的嘛││ │ ! ││ │員警甲:不用,不用回派出所,當場││ │ 我們先測完,我們在處理。
││ │ 不用回派出所。
│├───────────┼────────────────┤│2020/02/04 │原 告:我就說車她開的啊! ││21:56:14 │員警甲:車是妳開的妳承認嗎? ││至 │(訴外人沉默不語)。
││21:56:23 │員警乙:妳要承認啊!不然妳承認啊!││ │ 我這裡有錄影,妳承認啊! │├───────────┼────────────────┤│2020/02/04 │員警甲:來啦,先生,配合一下。
││21:56:24 │原 告:怎樣? ││至 │員警甲:配合一下。
││21:57:40 │原 告:怎樣?怎樣配合一下。
││ │員警甲:漱口測一測比較簡單啦。
││ │原 告:你現在是什麼理由叫我測 ││ │ ,你要先告訴我。
││ │員警甲:我們認為你顯有酒容,這樣││ │ 可以嗎? ││ │原 告:你認為我就是有喝酒就是了││ │ ? ││ │員警甲:對對對對……。
││ │原 告:你今天要叫我測,我配合你││ │ 可以,但是因為我開車你要││ │ 叫我測還是因為什麼理由你││ │ 要叫我測? ││ │員警甲:因為你看到路檢點,依警職││ │ 法行經路檢點突然間停車。
││ │ 我們就是依這條叫你測。
││ │員警乙:停路邊,突然就停路邊。
││ │員警甲:你有律師當場問也可以。
警││ │ 職法裡面有這個規定。
我說││ │ 的絕對都是依法。
你還有什││ │ 麼問題?我跟你說,不管你││ │ 是在車上喝還是我們攔下來││ │ 才喝……,如果今天測完當││ │ 然你如果通過標準,你就可││ │ 以把車開走,沒通過標準的││ │ 話,你就要到法官面前解釋││ │ 到底是怎麼樣。
│├───────────┼────────────────┤│2020/02/04 │原 告:這個前提是不是到底駕駛人││21:57:41 │ 是誰? ││至 │員警甲:駕駛人是誰沒差,我跟你說││21:59:16 │ ,如果她要承認的話,我們││ │ 照密錄器的結果,只要她回││ │ 答是,密錄器播下去不是,││ │ 我就依法移送。
今天因為你││ │ 是坐在駕駛座,我們對你測││ │ 完,如果真的不是你開車的││ │ ,我們也是讓你走啊。
也沒││ │ 什麼問題啊! 對吧是不是…││ │ … ││ │原 告:這樣是不是你要測我之前你││ │ 要證實說…… ││ │員警甲:不用,依警職法,2個我們 ││ │ 都測也沒關係啊! …… ││ │原 告:可以,這樣2個都測。
││ │員警甲:2個都測。
對2個都測OK啊! ││ │員警丙:警職法第8條,正確客觀合││ │ 理判斷,易發生危害,已發││ │ 生危害,就可以攔查交通工││ │ 具。
好不好,可以啦吼! ││ │原 告:我也是配合你盤查。
(國)││ │員警丙:那你就讓我們酒測嘛!2個都││ │ 酒測嘛!(國) ││ │原 告:你叫我下車我也就下車啊,││ │ 不是嗎?你叫我下車我已經││ │ 下車我已經配合你了。
││ │員警丙:那個水給他喝一下啦! ││ │員警甲:小姐你先喝。
││ │訴外人:那個水有人喝過……(國)││ │員警甲:那拿新的。
(國) ││ │員警乙:我跟妳說啦小姐,妳如果說││ │ 妳開的,妳如果敢承認沒差││ │ 啊!我沒差啊! ││ │員警丙:小姐妳確定嗎妳開的嗎?(││ │ 國) ││ │訴外人:我沒有說什麼。
(國) │├───────────┼────────────────┤│2020/02/04 │員警乙:妳開的是不是?妳跟我說是││21:59:17 │ 不是就好了。
││至 │員警丙:是不是妳開的,就這麼簡單││22:00:34 │ 。
││ │訴外人:我沒有跟你說是我開的。
││ │員警乙:我們現在在問妳啊! 我們現││ │ 在在問妳啊! 我敢這樣跟妳││ │ 說就是因為我有錄影,我不││ │ 怕妳申訴。
我問是不是妳開││ │ 的,妳也不用跟我說誰開的││ │ 。
妳有開車嗎就好了嘛! 妳││ │ 朋友說妳開的喔! 不是我們││ │ 說的喔!你朋友說的喔! ││ │訴外人:你對我的態度就是一直在壓││ │ 迫我,我從剛剛下來都沒有││ │ 否認或承認什麼事情,你們││ │ 現在用這種方式在強迫我…││ │ …(國) ││ │員警丙:我們現在是在問妳是不是妳││ │ 開的?(國) ││ │訴外人:他剛剛已經有問說是不是我││ │ 開的,我也沒有出聲啊。
(││ │ 國) ││ │員警丙:我不曉得是不是妳開的所以││ │ 我要問妳啊! 我也沒有說是││ │ 妳開的啊!(國)我只是問 ││ │ …… ││ │(訴外人與員警持續爭執關於員警對││ │其態度之問題) ││ │影片結束。
│└───────────┴────────────────┘ (3)經播放檔名「2020_0204_220035_012.MOV」之錄影內容,見:┌───────────┬────────────────┐│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2020/02/04 │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員警密││22:00:33 │錄器所攝,拍攝時間為晚上,視線正││至 │常。
此影片內容為接續上一段影片之││22:02:40 │內容。
││ │(訴外人與員警繼續爭執關於員警對││ │其態度之問題) │├───────────┼────────────────┤│2020/02/04 │(以下對話均為台語) ││22:02:41 │員警甲:你要先喝還是她要先喝? ││至 │原 告:我又不用喝,我什麼要喝?││22:03:26 │員警甲:為什麼你不用喝? ││ │員警甲:你要測嗎? ││ │原 告:蛤? ││ │員警甲:你要測嗎? ││ │原 告:你如果強迫我測,我就測,││ │ 不然怎麼辦。
││ │訴外人:好啦,好啦,測一測。
(國││ │ ) ││ │訴外人喝一口員警提供之礦泉水。
││ │ …… │├───────────┼────────────────┤│2020/02/04 │原 告:你現在是要叫我測什麼? ││22:03:27 │員警甲:酒測啊。
││至 │原 告:我開車的證據在哪裡? ││22:05:09 │員警甲:她說她沒有開了。
││ │原 告:蛤。
││ │員警甲:她說她沒開車。
││ │原 告:蛤。
││ │員警甲:她說她沒開車。
你是要我給││ │ 你強制抽血嗎?…… ││ │(員警請原告配合酒測) ││ │(員警跟訴外人解釋現場情形) ││ │訴外人:好啦,你測一測啦。
││ │員警丁:有沒有,有沒有,已經講了││ │ 嘛,已經講了你還在盧什麼││ │ ?已經講了嘛,小姐已經講││ │ 了嘛。
(國) ││ │…… ││ │影片結束。
│└───────────┴────────────────┘ (4)經播放檔名「2020_0204_220535_013.MOV」之錄影內容,見:┌───────────┬────────────────┐│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2020/02/04 │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員警密││22:05:33 │錄器所攝,拍攝時間為晚上,視線正││至 │常。
此影片內容為接續上一段影片之││22:07:35 │內容。
││ │(員警跟訴外人解釋現場情形) ││ │(員警請原告配合酒測、員警與原告││ │核對身分) │├───────────┼────────────────┤│2020/02/04 │(以下對話均為台語) ││22:07:36 │員 警:你這台車現在馬上就要扣了││至 │ 餒。
││22:08:14 │原 告:扣就扣。
││ │訴外人:扣我的車作什麼?你讓他測││ │ ,幾萬塊開一開,你這樣要││ │ 花18萬! ││ │…… ││ │原 告:拒測你要有事實嘛。
││ │員 警:剛剛我們有錄影,你自己講││ │ 說你要拒測的嘛。
(國) ││ │…… │├───────────┼────────────────┤│2020/02/04 │(員警乙稱違規當天日期時間為109 ││22:08:15 │年2 月4 日22點05 分) ││至 │員警乙:吳承曉先生,第1 次勸導你││22:09:26 │ ,指導你說你要不要實施酒││ │ 測?(國) ││ │原 告:不要。
(國) ││ │員警乙:我第1 次告訴你,你不要嗎││ │ ? ││ │原 告:不要。
(國) ││ │訴外人:你為什麼不要酒測?(國)││ │ 你一定要讓車扣去,再花 ││ │ 18萬嗎?你幾萬塊我可以解││ │ 決的事情你為什麼不要? ││ │原 告:妳現在是要怎樣? ││ │訴外人:你就讓他測一測嘛! ││ │原 告:我為什麼要給他測。
││ │員警甲:你喝什麼酒啦?你喝什麼酒││ │ ? ││ │訴外人:就你們看到的那個嘛! ││ │員警甲:喝多少啦?有超過1瓶嗎? ││ │員警乙:他喝什麼? ││ │員 警:他喝保力達。
││ │員警乙:中午有喝嗎?有繼續喝嗎?││ │ …… ││ │(員警勸導原告配合酒測) │├───────────┼────────────────┤│2020/02/04 │員警乙:你拒測是直接18萬,你聽我││22:09:27 │ 講,名下全部駕照都沒有了││至 │ 哦!重考哦!還要上課哦! ││22:10:34 │(員警持續勸導原告配合酒測) ││ │影片結束。
│└───────────┴────────────────┘ (5)經播放檔名「2020_0204_221035_014.MOV」之錄影內容,見:┌───────────┬────────────────┐│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2020/02/04 │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員警密││22:10:33 │錄器所攝,拍攝時間為晚上,視線正││至 │常。
此影片內容為接續上一段影片之││22:11:03 │內容。
││ │(員警繼續勸導原告配合酒測) │├───────────┼────────────────┤│2020/02/04 │(員警甲稱違規當天日期時間為109 ││22:11:04 │年2 月4 日晚上10點08分,進行第2 ││至 │次勸導) ││22:12:08 │(以下對話均為台語) ││ │原 告:我不要啦! ││ │員警乙:拒測有4 項,第1項,車沒││ │ 入,第2 道安講習,罰金罰││ │ 18萬,還有駕照吊銷3 年不││ │ 得考領。
(國)這4 項的法││ │ 律責任你要考慮好。
……你││ │ 再考慮一下,剛剛10點05分││ │ 給你第1 次指導,第2 次進││ │ 行勸導,第3 次就……。
││ │原 告:我可以說話嗎?我可以申訴││ │ 嗎? ││ │員警甲:可以,事後再申訴再說,現││ │ 在不行,現在就照規定走。
││ │原 告:我請問一下你們現在有在錄││ │ 影嗎 ? ││ │員 警:有。
│├───────────┼────────────────┤│2020/02/04 │原 告:現在我要申訴的事情是,你││22:12:09 │ 要先證明到底車是不是我開││至 │ 的。
││22:12:32 │員警甲:我們已經證明車內2 個人,││ │ 她不承認她開,你女朋友說││ │ 你開的。
││ │原 告:她不是當事人嘛還是說什麼││ │ ,還是說你要把她當作當事││ │ 人。
│├───────────┼────────────────┤│2020/02/04 │員警甲:你自己吹氣一下,你自己吹││22:12:33 │ 氣一下(國)(員警手持簡││至 │ 易酒精檢知器靠近原告嘴唇││22:15:34 │ 附近,經檢知器儀器語音反││ │ 應:對不起,您喝酒了。
)││ │ 這樣就證明你有喝酒了。
││ │(原告與員警爭執員警使用簡易酒精││ │檢知器之合法性) ││ │訴外人:好啦你就測一測好了啦! (││ │ 國) ││ │(員警甲進行第3 次警告) ││ │訴外人:好啦先生你就讓他測。
……││ │ (國) ││ │員 警:他就不要啊!(國) ││ │員警甲:沒辦法限制啊! (國)我們││ │ 要讓他自己意願啊! ││ │(員警與訴外人均對原告進行配合酒││ │測之勸導) ││ │影片結束。
│└───────────┴────────────────┘ (6)經播放檔名「2020_0204_222535_017.MOV」之錄影內容,見:┌───────────┬────────────────┐│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2020/02/04 │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員警密││22:25:33 │錄器所攝,拍攝時間為晚上,視線正││至 │常。
此影片內容為接續上一段影片之││22:26:07 │內容。
││ │(員警對原告進行配合酒測之勸導)│├───────────┼────────────────┤│2020/02/04 │(員警稱違規當天日期時間為109 年││22:26:08 │2 月4 日晚上22點23分,進行第3次 ││至 │警告) ││22:27:27 │員警丙:你要不要接受酒測?(國)││ │原 告:我不接受。
(國) ││ │員警丙:拒測現在第3 次跟你講,如││ │ 果你拒測,我們會開告發單││ │ 拒測,罰金18萬,車子扣車││ │ ,道安講習,駕照會吊銷,││ │ 3 年不得考領。
……(國)││ │(以下對話均為台語) ││ │員警甲:你確定不要? ││ │原 告:嘿。
││ │員警甲:不要齁,要按下去了哦。
││ │原 告:你該說的有跟我說就好了。
││ │…… │├───────────┼────────────────┤│2020/02/04 │員 警:確定齁,拒測要按下去了哦││22:27:28 │ 。
││至 │原 告:拒測,拒測。
(國) ││22:30:34 │員 警:35條第4項。
││ │(原告反應其中1 位員警態度問題)││ │(員警當場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原告拒簽系爭舉發通││ │知單) ││ │影片結束。
│└───────────┴────────────────┘ 4、又經本院檢視被告機關所提供之路口監視器截圖照片(本院卷第137 至143 頁)及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9 年6 月23日南市警善交字0000000000號函說明二、所載:「本分局於109 年2 月4 日19時至23時,在安定區臺19線與中工一路口(南往北車道)執行取締酒駕路檢勤務,第3 檢查組同仁發現對向(北往南車道)「郁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定區中崙166 號前)有1 輛1313-GK 號自小客車,疑似規避警方設立於前方之路檢點(第2 檢查組),突然停駛至路邊(該車未進入本分局設立之路檢點),當下察覺有異,遂向前盤查發現民眾吳○曉坐於駕駛座上,並於其下車後聞到身上有酒味,方請吳民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惟吳民表示拒絕接受測試,遂依規製單舉發,並告知相關程序。」
等語(本院卷第133 頁),可見原告原本駕駛系爭車輛行駛於178 線道上,待駛至178 線道與安昌街口後,再左轉臺19線,嗣後行駛至舉發單位於系爭違規地點設置之路檢點對向車道時,隨即停止駕駛,並停車於系爭違規地點。
本件舉發單位員警於109 年2 月4 日在臺南市安定區臺19線與中工一路口(南往北車道)執行路檢勤務時,於同日21時42分許發現系爭車輛突然停駛至路邊「郁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安定區中崙166 號前),行跡顯可疑,員警遂立即跨越道路中央分隔島走向原告車輛停車處上前查看,系爭車輛開啟車燈停車於臺南市安定區中崙166 號前,員警走向系爭車輛駕駛座盤查原告,聞得原告身上酒味,乃基於職務上之經驗判斷而可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法,原告即有配合酒測檢定之義務。
雖原告主張本事件中警察對於原告已經路邊停妥車輛進行盤查,該交通工具現實上並未發生危害,且無其他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當「客觀合理」之事由,足認為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因此尚無可見當時之臨檢、取締或檢查、盤查,甚而實施酒測有所客觀合理之可疑性,則本事件警察僅憑主觀臆測,尚欠缺客觀合理之基礎,核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規定之要件有違等語云云,惟舉發單位警員因見上情而予以盤查,於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氣,認有酒後駕車之嫌,乃要求原告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
原告上開於路檢點出現時將車輛停下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確實有合理懷疑其意圖規避攔檢之可能性,而警員上前與原告談話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味時,對於原告已有達到客觀上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行為(即酒後駕車)之蓋然性已然升高,依前揭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依法自有配合酒測之義務。
而警員於告知原告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確認原告確實不願配合接受酒測,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對其製單舉發,其舉發程序並無瑕疵,自屬合法。
5、至原告主張其並非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測檢定處所,認為與被告所據以裁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要件不符一節,經查,該條項原本僅針對「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之行為處罰,嗣於102 年1 月30日修正時,考量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增訂「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等內容,有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由上可知,原告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定之「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乃分屬各別之違規行為,而本件原告是經舉發單位警員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酒後駕車之可能,卻「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此一違規態樣本不以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測檢定處所為要件,原告對於系爭法律規定容有誤解,核難憑採。
6、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80,000 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
│道路交通│第35條 │(第4項) │
│管理處罰│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
│條例 │ │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
│ │ │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
│ │ │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
│ │ │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 │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
│ ├────┼───────────────────┤
│ │第67條 │(第2項) │
│ │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
│ │ │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
│ │ │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
│ │ │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 │ │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
│ │ │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
│ │ │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
│ │ │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
│ │ │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
│ │ │照。 │
├────┼────┼───────────────────┤
│違反道路│第19條之│(第5項) │
│交通管理│2 │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事件統一│ │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裁罰基準│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
│及處理細│ │(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
│則 │ │ 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
│ │ │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
│ │ │ 輛。 │
│ │ │(二)如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
│ │ │ 五條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 │ │ 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
│ │ │ 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
│ │ │ 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
│ │ │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
│ │ │ 輛。 │
├────┼────┼───────────────────┤
│警察職權│第8條 │(第1項) │
│行使法 │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 │ │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
│ │ │施: │
│ │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
│ │ │ 其身分。 │
│ │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
│ │ │ 特徵。 │
│ │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 │(第2項) │
│ │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
│ │ │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
│ │ │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
│ │ │檢查交通工具。 │
├────┼────┼───────────────────┤
│司法院大│解釋理由│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法官釋字│書 │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
│第699號 │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
│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 │
│ │ │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
│ │ │,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
│ │ │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
│ │ │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
│ │ │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
│ │ │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
│ │ │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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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
├────┼──────────────┼────┼────┤
│甲證1 │原告車輛停車位置及員警設置路│ 本院卷 │第27至45│
│ │檢點位置現場圖照片10張 │ │頁 │
├────┼──────────────┼────┼────┤
│甲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2 月7 │ 本院卷 │第47頁 │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 │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 │ │
│ │本1份 │ │ │
├────┼──────────────┼────┼────┤
│甲證3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2 月10│ 本院卷 │第49頁 │
│ │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據聯)│ │ │
│ │影本1 份 │ │ │
├────┼──────────────┼────┼────┤
│甲證4 │憲法第8 、22、23條、行政程序│ 本院卷 │第51至57│
│ │法第4 至10條、警察職權行使法│ │頁 │
│ │第3 、4 、6 、8 條條文規定 │ │ │
├────┼──────────────┼────┼────┤
│甲證5 │摘錄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大│ 本院卷 │第59至61│
│ │法官湯德宗意見書 │ │頁 │
├────┼──────────────┼────┼────┤
│甲證6 │摘錄司法院釋字第535 號解釋及│ 本院卷 │第63至65│
│ │解釋理由書 │ │頁 │
├────┼──────────────┼────┼────┤
│甲證7 │摘錄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 本院卷 │第67至71│
│ │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 │頁 │
│ │定 │ │ │
├────┼──────────────┼────┼────┤
│甲證8 │摘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 本院卷 │第73至75│
│ │ │ │頁 │
├────┼──────────────┼────┼────┤
│甲證9 │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規定│ 本院卷 │第77至81│
│ │ │ │頁 │
├────┼──────────────┼────┼────┤
│乙證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9 │ 本院卷 │第123 、│
│ │年2 月4 日南市警交字第SX0995│ │125頁 │
│ │747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
│ │件通知單及109 年2 月4 日酒精│ │ │
│ │濃度檢測值列印單影本各1 份 │ │ │
├────┼──────────────┼────┼────┤
│乙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9 年2 月7 │ 本院卷 │第127 至│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 │128頁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 │ │
│ │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 │ │
├────┼──────────────┼────┼────┤
│乙證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9 │ 本院卷 │第129 至│
│ │年2 月18日南市警善交字第1090│ │143頁 │
│ │072281號函、109 年3 月24日南│ │ │
│ │市警善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109 年6 月23日南市警善交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影本各1 份、舉│ │ │
│ │發單位109 年2 月4 日執行交通│ │ │
│ │專案勤務編組規劃表(安定區臺│ │ │
│ │19線與中工一路路口執行取締酒│ │ │
│ │駕稽查警力部屬圖)1 份、原告│ │ │
│ │行經違規地點前之路線圖1 張、│ │ │
│ │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擷取照片12張│ │ │
│ │、錄影採證光碟1片 │ │ │
├────┼──────────────┼────┼────┤
│乙證4 │GOOGLE距離測量圖1份 │ 本院卷 │第145頁 │
├────┼──────────────┼────┼────┤
│乙證5 │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1份 │ 本院卷 │第14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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