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9,停,1,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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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哲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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