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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監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俊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洳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78條第1項,有無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9年度監簡字第1號撤銷假釋處分事件,因認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業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依前開規定在該解釋公布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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