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9,監簡,3,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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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監簡字第3號
原 告 蘇品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撤銷行政處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此規定依同法第136條之規定,於受刑人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不服所提起之撤銷訴訟亦有準用。

故原告就不予許可假釋處分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係對被告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00年8月25日南監教字第OOOOOOOOOO號函表示不服,原告起訴時未據檢附上開函,亦未提出申述決定書到院,亦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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