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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維洲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應就原告起訴狀理由欄一、二所提出有關處置計劃書及清理作業程序主張,表示意見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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