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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師彥方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翁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上列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勞動基準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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