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9,簡,38,202008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黃煜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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