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9,簡,4,20200818,2

快速前往

  1. 主文
  2. 一、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3. 二、被告對於原告民國108年1月8日(被告收文日108年1月14
  4.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5.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
  6. 事實及理由
  7. 壹、程序方面: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被告108年1月
  8. 貳、實體方面:
  9. 一、爭訟概要:原告為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
  10.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11. (一)主張要旨:
  12. (二)聲明:
  13.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14. (一)答辯要旨:
  15. (二)聲明:
  16. 四、爭點:被告以原告時任投保單位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17. 五、本院的判斷:
  18.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
  19. (二)應適用的法令:
  20. (三)經查,原告(原名蔡孟容)為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勞
  21. (四)經查,本件原告擔任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積欠
  22. (五)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但書規定有關被保險人應繳部
  23. (六)如上所述,被告既已無法律上之權利,得以暫時拒絕給付原
  24. (七)綜上所述,被告認定原告時任投保單位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
  25.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26. 六、結論:
  27. (一)原處分、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
  28. (二)本件原告一部份勝訴、部份敗訴,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
  29.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0.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號
民國109 年8 月4 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蔡能仁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顏惠華
訴訟代理人 劉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 月29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11402號函、勞動部108 年5 月16日勞動法爭字第1080006816號保險爭議審定及108 年11月5 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157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對於原告民國108年1月8日(被告收文日108年1月14日)傷病給付之申請,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重為適法之處分。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被告108 年1 月29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11402號函、勞動部108 年5 月16日勞動法爭字第1080006816號保險爭議審定及108 年11月5 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157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所定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之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 章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為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因胃潰瘍住院治療,申請107 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 月29 日期間普通疾病傷病給付。

案經被告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以原告為另一投保單位「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證號:00000000S )」之負責人,該投保單位尚積欠73年10月份至74年6 月份勞工保險費及73年7 月份至8月 份、73年10月份至74年3 月份勞工保險費滯納金共計69 ,121 元,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以108年1 月29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11402號函核定所請普通疾病傷病給付暫行拒絕給付。

原告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動部以108 年5 月16日勞動法爭字第1080006816號保險爭議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復提起訴願,亦經勞動部於108 年11月5 日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15753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猶未甘服,爰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蔡能仁(原名蔡孟容)為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勞保被保險人,因胃潰瘍住院,申請107 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 月29 日期間普通疾病傷病給付。

勞動部依另一投保單位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積欠73年7 、8 月份,73年10月份、74年6 月份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共計69,121元,乃以108 年1 月29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11402號函核定所申請普通疾病傷病給付暫時不予給付,本人不服,續提訴願,遭決定駁回後,遂提出行政訴訟。

直到此次申請傷病給付才被告知積欠勞保費。

2、此筆保險費已逾30年,年代久遠,當時公司屬法人負責人不能保勞保且實際勞保相關有其他負責人管理,原告並不知情亦無繳納之責,故主張應撤銷原處分並核准原告申請普通疾病給付。

(二)聲明: 1、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對於原告應作成准予核付107 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月29日期間普通傷病給付行政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本件原告於108 年1 月14日(被告收文日期)檢具傷病給付申請書件,向被告申請107 年12月25日至107 年12月29日期間普通疾病傷病給付之金額共為800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800 元x2日x50%),經被告審核不予給付,計差額為800 元。

2、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保險人(即勞工保險局)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復依勞動部106 年12月4 日勞動保2 字第1060140530號函示略以,有關請領給付之被保險人,如其仍任其他欠費投保單位負責人,或本身因投保單位欠費而受訴追或為受執行義務人者,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依法繳清前,保險人應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

3、原告以因「胃潰瘍」住院治療,申請107 年12月25日至107年12月29日期間普通疾病傷病給付(乙證1 )。

案經被告審查,原告擔任「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證號:00000000S )」之負責人期間,該單位積欠勞工保險費及勞保滯納金(乙證2 )。

據此,依上開規定原告申請普通疾病傷病給付,被告核定暫行拒絕給付,並以108 年1 月29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11402號函(乙證3 )函復原告。

原告不服上開核定,申請審議,案經勞動部以「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依首揭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勞工保險局於訴追之日起至該欠費繳清前,應暫行拒絕給付。

申請人既為該單位之負責人,對該單位欠費及滯納金應負繳納之責,需於繳清後,始得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益。」

而認被告之原核定並無不當,於108 年5 月16日以勞動法爭字第1080006816號審定書予以審定駁回(乙證4 )。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勞動部認被告原核定於法並無不合,於108 年11月5 日以勞動法訴一字第0000000000號決定書決定駁回(乙證5 )。

4、本案原告以其於積欠勞保費一事並不知情亦無繳納之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惟查,原告係投保單位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單位已於74年6 月29日退保,尚積欠73 年10 月份至74年6 月份勞工保險費及73年7 月份至8 月份、10月份至74年3 月份勞保滯納金共計69,121元。

該單位前揭欠費迭催未繳,被告爰依規定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訴追,因該單位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於74年8 月1 日核發南院證執實字第069424號債權憑證在案。

被告乃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持續列管追償中(乙證2 )。

按投保單位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惟「法人無知、無念、無想,仍須以實際行為之自然人的主觀意志作為推知法人是否有此『動機或認識』」(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裁字第1224號裁定)。

原告為該單位之負責人,基於代表法人之意志,自應對該單位「積欠之勞工保險費及勞保滯納金」負有繳納之責。

又查勞工保險條例暫行拒絕給付措施,其規範目的旨在制衡拖欠保險費之不正行為,避免勞工保險給付因拖欠保險費卻仍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義務失衡情事,以維勞工保險財務運作平衡。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文義以觀,只要「於訴追之日起」,有「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之事實,保險人即應「暫行拒絕給付」…且此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之要件,依法條文義亦與請求給付保險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是否完成無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51號行政判決第15頁參照)(乙證6 )爰被告對該單位之保險費及滯納金請求權,雖已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但該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納既是事實,被告應依法暫行拒絕給付,始屬適法。

是被告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二)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被告以原告時任投保單位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單位已於74年6月29日退保,尚積欠73年10月份至74年6月份勞工保險費及73年7月份至8月份、10月份至74年3月份勞保滯納金共計69,121元未繳為由,以原處分核定暫行拒絕給付原告之普通傷病給付,是否有據?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認定為真實。

(二) 應適用的法令:1、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 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 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 通疾病補助費。」

同條例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投保單位對應 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1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15日 ;

如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 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0.1滯納金;

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之百分之20為限。

(第2項) 加徵前項滯納金15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 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 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項)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 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 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2、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2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 然消滅。

(第3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 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3、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第1項: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 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第2項: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 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 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 民法總則。

(三)經查,原告(原名蔡孟容)為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以因胃潰瘍住院治療,申請107年12月25 日至107年12月29日期間普通疾病傷病給付(乙證1)。

經被 告審查,認原告於73年、74年間擔任「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 限公司(保險證號:00000000S)」之負責人期間,該單位 積欠勞工保險費及勞保滯納金共計69,121元(乙證2)。

據 此,依上開規定原告申請普通疾病傷病給付,被告核定暫行 拒絕給付,並以108年1月29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11402號函 (乙證3)函復原告等情;

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月24 日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補發甲證3)、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08年1月29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11402號函(甲證8)、 108年1月8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 人勞:蔡能仁)檢附台南市立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件(乙證 1)、保險費、滯納金暨墊償提繳費欠費清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民執事執行案件債權憑證(74年8月1日南院證執實字 第069424號)及76、79年呆帳清冊(乙證2)等影本(均詳 如附表)為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則原告是否符合勞工保 險條例第33條請領普通傷病給付,被告應否依原告所提之申 請資料,作是否准予普通傷病給付並核算金額之處分,被告 機關僅以原告73年10月份至74年6月份勞工保險費及73年7月 份至8月份、10月份至74年3月份勞保滯納金共計69,121元未 繳為由,即以原處分核定暫行拒絕給付原告之普通傷病給付 。

於法是否有據?

(四)經查,本件原告擔任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積欠73年7、8月份,73年10月份、74年6月份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共計69,121元之事實,係在73至74年間,發生於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固無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因當時公法無性質相類之時效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時效即15年之規定。

但此類推適用之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參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規定意旨,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5年時效期間之規定,以兼顧行政程序法規定時效期間為5年之立法目的。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罹於時效時,其時效完成應為權利當然消滅,而不僅發生義務人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

至於就權利有無消滅時效完成之事實,無待當事人主張,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因此,本件被告對原告前開保險費及滯納金之請求權時效,依前揭事實,原應至94年12月31日屆至,惟因當日係星期六之休息日,翌日為星期日,依據民法第122條規定,延至95年1月2日屆滿。

則被告對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及滯納金債權已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被告即無法律上之依據,得以暫時拒絕給付原告傷病給付之請求。

尚不能以仍有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之「事實」,即得作為對投保單位仍有暫行拒絕給付之法律上權利。

被告既已無法律上之權利,得以暫時拒絕給付傷病賠償給付之請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59號判決理由參照)。

被告抗辯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文義以觀,只要「於訴追之日起」,有「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之事實,保險人即應「暫行拒絕給付」…且此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之要件,依法條文義亦與請求給付保險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是否完成無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1號行政判決第15頁參照)(乙證6)爰被告對該單位之保險費及滯納金請求權,雖已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但該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納既是事實,被告應依法暫行拒絕給付,始屬適法云云。

非屬有據。

(五)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但書規定有關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保險單位者,不因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而對其發生暫行停止給付之效力。

係因被保險人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但投保單位並未向保險人繳費,致造成欠費暫行拒絕給付情形。

其係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情形時,為保障勞工老年給付權益,爰予放寬。

惟原告為投保單位之負責人,對於投保單位欠費及滯納金如期繳納負有監督之責,與投保單位欠費不可歸責被保險人之情形不同。

原告作為投保單位負責人,負有勞工保險條例所課予就所僱勞工加保及繳費之義務。

但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本文所定,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仍係以該等保險費及滯納金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始得訴追求償。

如該保險費及滯納金之公法上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保險人依法已不得再行訴追求償,亦無法律上之權利再受領該保險費及滯納金。

基於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3項本文係為促使包括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欠費義務之立法意旨,被告自無從仍可依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之「事實」,作為暫行拒絕給付之依據。

(六)如上所述,被告既已無法律上之權利,得以暫時拒絕給付原告傷病給付之請求。

且原告是否已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請領傷病給付之規定而得申領,即應予實質審核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至不能再以原告為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單位之負責人,該單位因積欠保險費與滯納金,違背其公法上之給付義務,而認原告已失受保護之必要。

另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可依該規定求償,以減少或避免損害。

(七)綜上所述,被告認定原告時任投保單位速成打字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單位已於74年6月29日退保,尚積欠73年10月份至74年6月份勞工保險費及73年7月份至8月份、10月份至74年3月份勞保滯納金共計69,121元未繳為由,作為暫行拒絕給付之依據,而核定暫行拒絕給付,既有前述之違法,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未予糾正,即有未合;

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請求被告對於原告應作成准予核付107年12月25日至107年12月29日期間普通傷病給付行政處分之部分,因相關事證未臻明確,尚須由被告另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並由專業醫師就原告傷情研判提供醫理意見,且亦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故應由被告依法調查證據並完成實質審查,以作為處分之依據,是以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要難准許,應予駁回,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判命被告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一)原處分、爭議審定及訴願決定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一部份勝訴、部份敗訴,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應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分之一,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表:
┌────┬──────────────┬────┬────┐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
├────┼──────────────┼────┼────┤
│甲證1   │勞動部108 年11月5 日勞動法訴│本院卷  │第17至25│
│        │一字第1080015753號訴願決定書│        │頁      │
├────┼──────────────┼────┼────┤
│甲證2   │108 年2 月22日勞工(就業)保│本院卷  │第43頁  │
│        │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申請人│        │        │
│        │:蔡能仁)                  │        │        │
├────┼──────────────┼────┼────┤
│甲證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 月24│本院卷  │第45至46│
│        │日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補發│        │頁      │
│        │)                          │        │        │
├────┼──────────────┼────┼────┤
│甲證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3 月19│本院卷  │第53至55│
│        │日保職傷字第10810023210 號對│        │頁      │
│        │申請審議案意見書            │        │        │
├────┼──────────────┼────┼────┤
│甲證5   │勞動部108 年5 月16日勞動法爭│本院卷  │第59至61│
│        │字第1080006816號保險爭議審定│        │頁      │
│        │書                          │        │        │
├────┼──────────────┼────┼────┤
│甲證6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7 月5 │本院卷  │第65至68│
│        │日訴願答辯書                │        │頁      │
├────┼──────────────┼────┼────┤
│甲證7   │原告108年6月19日訴願書      │本院卷  │第69頁  │
├────┼──────────────┼────┼────┤
│甲證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 月29│本院卷  │第77頁  │
│        │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11402號函│        │        │
├────┼──────────────┼────┼────┤
│乙證1   │108 年1 月8 日勞工保險傷病給│原處分卷│第1、3頁│
│        │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        │        │
│        │:蔡能仁)檢附台南市立醫院10│        │        │
│        │7 年12月29日中文診斷證明書  │        │        │
├────┼──────────────┼────┼────┤
│乙證2   │保險費、滯納金暨墊償提繳費欠│原處分卷│第5 至11│
│        │費清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頁      │
│        │執行案件債權憑證(74年8 月1 │        │        │
│        │日南院證執實字第069424號)及│        │        │
│        │76 、79 年呆帳清冊          │        │        │
├────┼──────────────┼────┼────┤
│乙證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 月29│原處分卷│第13頁  │
│        │日保職簡字第108021011402號函│        │        │
├────┼──────────────┼────┼────┤
│乙證4   │勞動部108 年5 月16日勞動法爭│原處分卷│第17至19│
│        │字第1080006816號保險爭議審定│        │頁      │
│        │書                          │        │        │
├────┼──────────────┼────┼────┤
│乙證5   │勞動部108 年11月5 日勞動法訴│原處分卷│第23至27│
│        │一字第1080015753號訴願決定書│        │頁      │
├────┼──────────────┼────┼────┤
│乙證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簡上│原處分卷│第29至46│
│        │字第51號判決                │        │頁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