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4號
抗 告 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安南區公所間因其他請求事件,對
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4號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提出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