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9,簡,69,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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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69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劉峯瑜
訴訟代理人 黃安緒
訴訟代理人 陳志杰
訴訟代理人 李典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侯鈞耀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4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二、本件原告係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4,9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其書狀內未檢附足資證明「劉峯瑜」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國防部人事派令等身分證明文件),請依前開規定另補正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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