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09,簡,97,2020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7號
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

代 表 人 陳家揚
訴訟代理人 黃怡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家豪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