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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屏東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證據保全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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