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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97號
原 告 陳麗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查原告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未依他造人數一併提出繕本或影本。
請依前揭規定,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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