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明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1年6月30日所為110年度交字第32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於111年7月26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載「上訴理由書與裁判費會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貴院與被上訴人」,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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