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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3號
原 告 姜志光 現於法務部○○○○○○○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莊能杰
訴訟代理人 張勇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提報假釋審查會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命兩造補提以下證據:
㈠原告部分:
⒈就起訴狀起訴主張於提起申訴前有向被告機關為請求之相關事證(含所稱有關視察員部分之具體情節)。
⒉就被告110 年12月16日補提辯論意旨狀有關原告申訴前有請求被告提報之答辯之意見。
㈡被告部分:
⒈被告機關於110年3月至本件申訴決定時,就監獄行刑法第92條之處理以言詞或書面受理陳情之具體措施。
⒉就被告109 年12月10日〈法務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內部檢視表並使原告表示意見〉,被告係因何原因再次製作該表(依卷內資料,前已於102年7月16日審查表使原告表示意見、以102年8月9日南監教字第10206014040號函函知原告就本件爭議罪刑為不得假釋之罪)。
㈢上開事實涉及兩造均引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4號裁定所載之就有關本件爭議之救濟程序應適用訴訟類型、訴訟標的之爭議,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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