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TNDA,110,聲,5,202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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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涂嘉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罰鍰執行事件,提起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提出聲明異議狀,狀稱不服110年公路罰執字第OOOOOO號強制扣款公文,理由係以其因案入監服刑,並無駕駛車輛違規之事由,應歸責處罰車輛之實際駕駛人,並申請退還扣款等情。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第2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另參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可知現行法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是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

三、經查,聲請人接獲不知何執行機關之110年度公路罰執字第OOOOOO號強制扣款公文而提出聲明異議,惟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請人應逕向執行機關提出聲明異議,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程序上容有未洽,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末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另如聲請人係欲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或撤銷訴訟之行政訴訟,則起訴時應提出合乎起訴格式之行政訴訟狀到院,並依法繳納裁判費。

惟本件經本院於110年10月1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命限期補正,迄今未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起訴難謂適法,亦應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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